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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敬修讲故事”著作权一波三折

中央电台反告天津教育出版社侵权
1998-07-16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实习记者 林 靖 我有话说

7月8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孙敬修继承人和弟子状告中央电台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所出《孙敬修讲〈西游记〉故事大全》一书及录音带侵权案。7月14日,中央电台反被告为原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指控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和《孙敬修全集》两本书侵权。

中央电台认为,该台少儿部的《小喇叭》、《星星火炬》、《向日葵》等多采用讲故事的形式编排节目,播出的故事稿是经少儿部编辑严格选材,精心编写后确定,再经过两级领导审定后由孙敬修播出的。孙敬修先生是少儿部特约演讲者之一,并不参与具体的创作、改编和编辑工作。如果他在录音过程中对广播稿做些习惯口语改动,必须得到编辑和领导的同意才能录音播出,因此中央电台对孙敬修播讲故事的演播稿拥有著作权。

中央电台称,1997年1月该台发现天津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李行健主编的《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套书,共714篇文章中,有467篇故事、歌谣、快板、谜语、绕口令等文字完全抄袭或基本抄袭于《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一书中由少儿部供稿的文字内容。《大全》中由少儿部编写的稿件后,都注有“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少儿部供稿编讲”字样。而天津教育出版社对该部分作品的出版,未经中央电台许可,未提及中央电台的著作权人身份,也未向中央电台支付稿酬,并拟继续根据原告作品编辑出版《孙敬修全集》。中央电台于1997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一书的出版发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60万元人民币,并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全部作品从正在编辑出版的《孙敬修全集》中撤出。

1998年7月,中央电台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称发现收录了424篇原告著作权作品的《孙敬修全集》已出版发行,因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全集》的发行、销售,并追加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共计70万元人民币。

天津教育出版社认为,《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是职务作品,虽为电台的演播稿,但并非是台里的法人作品,多年来一直以个人名义署名,依照《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只能由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中央电台不是著作权人,也不能主张权利。而出版社的整个出书过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主编《孙敬修爷爷讲的故事》的李行健认为,在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孙敬修演讲故事大全》收录的约500篇孙敬修演播过的故事中,一部分是孙敬修自己创作或改编的,一部分是原告以外的作者创作的,另一部分是由原告少儿部的编辑人员创作或改编的。这些故事在播讲前均由孙敬修加工、整理、改编,因此其著作权应由原创作者(包括孙敬修)和加工、整理的改编者孙敬修所享有。部分由中央电台少儿部工作人员编写的故事,应属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中央电台只享有优先使用权,并不是故事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主张权利。

据悉此案将作进一步审理。无论结果如何,此著作权侵权案留给人们的是对忽视知识产权遗留下的后果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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